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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死者遺產
來源:本站整理 | 點擊: | 錄入時間:2016-6-28
重慶法院網刊載《試論工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分配原則》一文,文章認為,“審判實踐中,對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大多以撫恤金或精神撫慰金論處,這種理解也是不恰當的。”“實際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對死者余生可能創造的財富的補償,根本不是精神撫慰金。應當理解為死者的遺產,這種理解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相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由死者的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較為適宜。”筆者對此不敢茍同。筆者認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從性質上來講不是死者的遺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判斷是否屬于遺產,應以死者死亡的時間點來考量。理論上講,遺產除了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外,還包括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請求權。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既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不是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請求權,而是因為出現死者死亡的事實,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死者近親屬的。從性質上來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一種死因財產,沒有死亡的事實,就不會產生。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遺產。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公民一旦死亡,就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不能成為民事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權利主體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親屬。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學理上采“繼承喪失說”,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規定為物質性損害賠償,是對死者近親屬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損失的賠償。從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該解釋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死者近親屬,而不是死者。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論述在性質上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類似的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死者遺產時,也認為:“空難死者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